发布文号: 青价房[2000]351号
青岛市棚户区改造开发建设指挥部:
你指挥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的补充说明》(市棚建指字(2000)60号)收悉。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1106862.06平方米,其中住房建筑面积952437.45平方米,网点房建筑面积32222.77平方米,公建面积122201.84平方米。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952437.45平方米,可供销售网点房建筑面积32222.77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确定为每建筑平方米1800元。
三、你指挥部对经济适用住房可根据批准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浮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下浮不限。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你指挥部于2001年2月底以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我局备案。
四、你指挥部在售楼处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售房时,除政府规定的代收代缴费用外,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