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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30 生效日期: 1996-04-30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一、关于发票管理范围
  纳税人取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所需使用的发票及“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
  二、关于发票领购
  从1996年5月1日起,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持地税局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其主管的地税局领购所需的发票,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关于发票使用
  199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在国税局领的原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黄色底纹纸、白色水印纸的用于营业税收入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1996年5月31日。从1996年6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必须开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281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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