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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16 生效日期: 1996-05-01
发布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大价发[1996]第42号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市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税务代理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代理项目及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税务人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必须遵循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代理。
  三、税务代理收费须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随意减少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更不得只收费而不提供相应的代理服务。
  四、税务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随意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本收费标准按人民币计算,当事人若交纳外币,按当日中国银行外汇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收取。
  六、本批复自199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大连市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试行)
19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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