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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2 生效日期: 1996-03-22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个[1996]第21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一、关于接户验照、登记问题
  1、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支持,与国税、工商协调配合,尽快组织验证工作,在验证或申报纳税的同时,建立登记底册。四月末必须做到户数到位、登记建册、申报纳税的正常运转。
  2、严格区分和掌握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界线,特别是对市场内外缴纳营业税的个体户,要逐户检查、逐户登记。
  3、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个体户应在验证时注明各自所占的比例。 二、关于征收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
  1、对定期定额户的个人所得税暂定按营业额(销售额)的4%-8%附征率确定定额。
  2、对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凡定期定额征收的,其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应占业户纳税额的50%。
  3、对建帐征收汇算清缴问题的处理。已由国税局汇算清缴的,暂不作调整,未汇算或没有完成汇算的由各局负责汇算清缴。但对核算不健全的,可实行附征。
  4、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欠税、缓税,凡属于地方税收的,由各征收局进行清理。

  三、关于停、废业管理问题
  1、对于季节性经营的在停业期间,可在税务登记上加盖停业戳记,并注明日期。
  2、对其他停业的应进行清理,收回发票购买证,并填报停业、废业审批表。
  3、对废业户应彻底进行清理,收回税务登记,发票购买证,进行税款清算。

  四、关于委托代征问题
  因为个体税收零散,征收难度大,加之我局人力有限,对从事交通运输,出租行业的个体户,应采取管理部门代征税款。
  对其他行业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尽量从政府职能行为上加强税收管理。比如个人办学、个人行医、个人从事海上捕捞、个人租用电话亭等。

  五、关于机构设置问题和个体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1、要立即组建个体、市场科,尽快充实人员。
  2、因为个体经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类型,应实行征管、税政、征收等一条龙管理模式。
  3、对已验证的个体户应尽快纳入正常管理,建立各项登记,实行一户一卡的管理制度。
  4、个体税收的征管资料市局已印制,特别是“个体经济税款征收及户数情况统计表”应认真填写,下半年报一次,以后每月终了后十五日内上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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