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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08 生效日期: 1996-03-08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6]47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26号)文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违法案件查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详细资料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6号)文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违法案件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以法治税,规范对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细则》),《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征管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税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纳税人未按税收征管法规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及验证的,或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2、纳税人未按税收征管法规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包括在保存期前擅自损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或拒绝接受税务检查的。
  3、纳税人未按税收征管法规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6、纳税人未按税收征管法规规定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
  7、税务代理人未按《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代理的。
  8、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
  9、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的。
  10、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11、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1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角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1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对税务违法案件管辖发生交叉的,报市国税局协调裁定。


    第四条    对查补税款的税务违法案件企业在5,000元以下,个人在1,000元以下的可不立案。按《全国人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要求应当立案的不受此限。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对应立案查处的税务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填写《税务案件立案报告表》报主管局长审批,经批准立案后,制定出具体的查处工作方案。


    第六条    查处税务违法行为的任务是:查清违法实事,取得证据,区分性质,落实责任,同时应计算了各项查补税额和应课征的滞纳金及罚款。


    第七条    办案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办案人员与被查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办案人员与被查处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3、办案人员与被查处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办案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审定。


    第八条    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应当由二人以上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第九条    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访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查处等手段进行,查处案件的具体要求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条    查处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将认定的事实同被查处对象有查补税款的应见面,并责令其填写《税务违法行为承认书》,拒不承认的,由办案人员注明情况,不影响执行,并写出《税务稽查报告》。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完成全部税务违法行为的调查工作后,应认真填写《税务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报到审理部门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审理规定进行审理。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第 条所列各种税收违法案件,均应当根据其性质、手段、情节、数额并依照《征管法及细则》、《征管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大连市国税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两种以上税务违法行为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分别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各种税务违法案件,除另有规定者外,凡按规定应处以定额罚款的,一次罚款数额对企事业单位不应低于1,000元,对个人不应低于100元;凡按规定应处以倍数罚款的,不应低于0.3倍。其中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税务事项,按规定应予处罚的,可自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期限之次日起,每天罚款100元,累计罚款不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第十五条    对经审理定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应按审理决定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写明税务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决定,限定缴款期限,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案卷管理。
  1、对属于本办法第 条第一至第八款的税务违法案件,可简化手续,案卷内容包括《税务违法行为承认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
  2、对其它需立案查处的案件应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对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其查处工作结束后,应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78]财税字第130号)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范围内所有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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