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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纳税人报送中介组织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06 生效日期: 1996-03-06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6]第43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各税务代理机构:
  现将《纳税人报送中介组织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我市税收征管改革,搞好取消专管员后的纳税服务与监督,指导中介组织做好税务审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和《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介组织是指由大连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准予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税务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是指执业税务师依据税法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增值税情况进行审查验证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需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受托出具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中介组织、执业税务师以及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范围及时限要求

    第五条 需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暂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C类企业。


    第六条 需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应于报送次年度一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附报由中介组织出具的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报送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


    第七条 需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逾期或拒绝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需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应及时委托本办法所指的中介组织,按时出具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第九条  需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应向受托执业税务师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会计报告、计税资料和有关情况。由于提供资料、数据不实或误时等原因,导致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不能按时出具或失实的由纳税人自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执业税务师出具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执业规则

    第十条 执业税务师接受委托出具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应首先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税务审查的范围、时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收费金额等。第十一条 审查纳税情况委托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生产,一式两份,委托方、受理方各一份。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原协议内容需要变更或补充时,双方就有为时进行协商、修改、修改后的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原协议书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二条 执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下列关系者应当实行回避:
  一、在委托单位担任固定职务或工作,领取工资和享受其它福利待遇的;
  二、与委托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或者委托事项当事人有直接亲属关系的;
  三、本人与委托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四、其它应回避的情况。
  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助理人员。


    第十三条 执业税务师在进行纳税情况审查时应当以国家法律、税收法规及税收文件为依据,在纳税情况审查时必须保持高度认真负责精神,所提出的判断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所形成的报告意见,须对数据的真实性、适当性和内容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执业税务师对在纳税情况审查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人允许或法律规定、职业责任要求公布者外,不得将任体力资料和情况提供或泄漏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 执业税务师进行纳税情况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税款缴纳、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执业税务师执行审查纳税情况时必须进行实地审计,包括运用核对、查询、复核、观察、盘点、函证、分析、报告等方法,取得确实证据。


    第十七条 执业税务师在审查纳税情况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向委托人明确指出,并在税务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一、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
  二、纳税人存在骗税行为的;
  三、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
  四、有违反其它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执业税务师遇有下列情况,应当予以拒绝继续审查,并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的证明;
  二、委托人对需要审查的事项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的;
  三、委托人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又阻挠审查或不给予合作的。


    第十九条 执业税务师在实施审查纳税情况中必须制作工作底稿并做出相应记录,对重要的事项取得确实证据。工作底稿应当列入税务代理机构档案。


    第二十条 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应以税务代理机构正式文件形成出具,其具体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审查年度、审查内容、审查人员、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处理建议及审查时间等。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应由执业税务师签字,并加盖税务代理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 执业税务师出具的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委托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各一份。


    第二十二条 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税务师违反本办法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报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与纳税人合谋,故意出具虚假税务审查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税务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受理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认定并告知须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为企业出具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具的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拒绝受理,并限期补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C类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编制说明
一、《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一)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内容必须与税务审计目的一致。(二)审查纳税情况报告必须数字正确,内容真实、可靠,所作结论必须慎重,符合实际。(三)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内容必须完整。(四)审查纳税情况报告要条理清晰,证据确凿,突出重点,措词严谨得当。
二、《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格式 一般《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此部分包括:被审单位、审计时间跨度、审计具体内容等。
[例如] 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本所对该公司一九九六年一月至十二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前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上述增值税申报表发表意见。 (二)审计的依据及程序
此部分应包括:税务审计依据,税务审计的程序、方法。
[例如] 我们审计依据《纳税人报送中介组织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暂行规定》以及《执业税务师出具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执业规程》的有关要求及国家、地方等有关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及具体规定结合该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的,审计过程我们实施了必要的工作程序,重点审查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数据,抽查了会计凭证,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总体内容进行评价。 (三)审查纳税情况意见报告段
此部分主要包括:税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法律依据及对被查资料发表意见 。[这里分有问题的和无问题的两种情况]
[例1] 通过审计,本执业税务师认为该企业存在下列问题:
1、
2、
3、
[例2] 通过审计,本执业税务师认为该企业一九九六年一月至十二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情况。
这里强调的是,如委托方示意做不实或不当证明、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又阻挠检查或不给予合作的,或对检查事项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的,必须在此进行说明。 (四)建议部分此部分主要包括:提出具体的补税、退税建议,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提出建议等。
[例如] 本执业税务师建议该企业应补交××月少交税款××万元。 (五)建议执行情况该部分主要对纳税人对执业税务师提出的建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加以说明。
[例如]
该企业已按我们提出的建议进行补税××万元。 (六)签字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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