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兴化县大垛乡政府诉孙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13 生效日期: 1990-06-1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89)民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兴化县大垛乡政府诉孙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和补充材料述称:孙鸿祥家土改前有祖遗平房4间和楼房16间,楼房出典给刘铜章开诊所。土改时,孙、刘两家均定为地主成份。孙家的土地证上载明分给平房4间,楼房未作登记。土改后,孙家将楼房赎回并租给他人开商店至1956年。公私合营后,由大垛乡政府使用该楼。1982年,孙家以该楼在土改时未分出为由占住。1983年10月,乡政府以该楼在土改时已归公为由提起诉讼。第一、二两审法院判决该楼房为公产。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52次会议研究认为:根据土改时孙鸿祥被定为地主成份及土地证上只明确为其保留4间平房的情况,其余房屋应在没收之列,原审认定本案诉争楼房为公产的判决应予维持。但在具体执行时,要考虑历史的原因及孙家现在居住条件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