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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6 生效日期: 2000-10-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0]15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114号)下发后,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顺利完成了中央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向省里的移交,对加强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调剂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中央属企业移交后,对部分市的养老保险统筹影响较大。为保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做好转制单位的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继续按现行管理体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

  二、科研、勘查设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央所属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地的市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统筹;各主管部门也要督促所属单位,尽快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统筹,避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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