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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山东政报》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0 生效日期: 2000-10-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等院校: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二条、 七十七条规定:国家的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山东政报》是省政府主办的政务期刊,承担着传达政令、指导工作的职责,1949年创刊后,特别是1987年复刊以来,在及时准确发布国家、省里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更好地发挥《山东政报》在传达政令、指导工作方面的职能作用,省政府确定,《山东政报》行使省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其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今后,需向社会公布的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也逐步过渡到通过《山东政报》刊发,省政府办公厅印适量文件样本分发各有关部门和市县。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山东政报》的宣传和运用,努力扩大其发行和宣传的覆盖面,从而更好地发挥《山东政报》在传达政令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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