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5]96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应按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80号)的规定执行。
二、此次审查工作中,各基层局涉外科应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度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审查。对经审查批准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涉外科应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审确认”专章(印模式样见附件)纳税人可凭此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三、今年,由各基层局涉外科负责,其他科室予以协助。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审确认”专章式样及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