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3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二OOO年八月十日 财税[20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包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请示,要求对其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决定,经审核,决定对上述4家公司符合免税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