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5]45号
各发票定点厂:
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告》辽国税发[1995]4号文件批准我市五家印刷厂为省国税局发票定点印刷厂,并已核发《发票准印证》,主要负责大连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的纳税人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印制任务。1993年省税务局批准我市有13个印刷厂负责全市各类发票的印制,基本上外市(县)都有一个印刷厂,负责印制本市(县)区的发票;市内有三个印刷厂负责印制市内企业所需发票。由于税制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普通发票印制量相对减少,发票印制厂也由原来的13个减为5个。因此,发票的印制管理和对发票定点印刷厂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也需调整和加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省国税局的要求,现提出几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发票印制权限。除这次被省国税局批准核定的五家印刷厂外,其余8家印刷厂被取消印制国税局普发票的资格,原核发的《发票承印厂准印证》即失去法律效力。各市(县)、区国税局不再管理发票定点印刷厂,不再审批印制发票。发票印制定点厂的业务指导、质量检查和发票的审批印制由市国税局统一办理。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发票的印制和管理是一项认真严肃的工作,印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发票的使用的效果,印制发票不同于印制其他帐表簿。因此,我们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省国税局的要求,对各发票承印厂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建立印制制度,提出质量要求,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凡在印制质量、安全、保管、管理等方面不符合上级要求,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严惩的将取消印制发票资格。
三、区分任务,均衡生产。为使定点厂能按用票计划均衡生产并能保证企业的需求,对各印制定点厂实行专业化管理,确保五个印制定点厂都有印制发票生产任务,并能开展同行业的竞赛、评比。通用发票和企业自制发票由市局统一调拨供应到基层税务局和企业。
附: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