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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8 生效日期: 2006-03-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6]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意见
  农贸市场是经政府规划、论证、批准,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场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的场所,是人民群众必需的、涉及千家万户生活、公益性较强的城镇公共配套设施。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落实各方职责,提升农贸市场的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贸市场管理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农贸市场是城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交易、方便生活的原则。农贸市场建设要发挥国有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经营管理权与市场产权相分离。
  (二)属地管理原则。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的综合管理。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负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展综合考核、评比、奖惩工作。新村、小区作为公建配套新建的农贸市场,建成后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
  (三)分工负责原则。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要引入社会力量来参与,发挥行业自律,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完善基础设施
  (一)农贸市场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部门会同发改、贸易、工商等部门根据《苏州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纲要》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移建、改扩建市场进行论证。
  (二)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具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模和规划建设农贸市场。农贸市场配套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农贸市场的新建、扩建、移建应严格按基建程序要求,组织论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鼓励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对不符合基础设施标准的现有农贸市场,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新建、改建、扩建、移建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实施。

  三、明确农贸市场开办者责任,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市场投资、物业管理、场地和设施出租等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
  (三)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四)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内各类日常事务的管理单位,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等事务负管理责任,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3.审查经营者资格,与经营者签订入场合同或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4.负责市场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做到场内经营户证照齐全,亮照经营,加强对场内经营户的相关管理工作。5.负责并落实市场内交易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方便交易。6.负责维护场内及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7.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8.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9.定期对经营户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广泛开展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等创建活动。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市场迁移、转让、转租或关闭时,市场开办者应提前三个月通知进场经营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七)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费者投诉站和公秤处,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八)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施和设备,配置专(兼)职检测人员,加强对场内食品和农副产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上市商品质量安全。
  (九)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备案制度。
  (十)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先行赔偿基金。对场内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办者应当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十一)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参与文明市场、样板市场等评比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文明摊位、文明经营户等市场内的各类评先创优活动,提高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四、明确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责任,规范交易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一)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中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经济组织。
  (二)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三)农贸市场内经营户对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承担直接责任。
  (四)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2.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3.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乱设摊点、占道经营、场外交易,店牌、广告、雨篷等设施的设置需符合市容管理的标准。4.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5.遵守国家关于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上市商品索票索证、检验、检疫、检测。6.遵守交易规则,文明经商、诚实信用。依法缴纳税费。7.按照国家规定和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或服务接受者出具发票或其他购货凭证。8.配合市场做好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五、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开业核准,对上市商品和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消费投(申)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内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的标准和要求,对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的计量和标准管理。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市场环评文件的审批。
  (五)物价部门负责各类经营主体执行物价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的安全防范和治安工作。
  (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和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八)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选址、建设规划管理。
   (九)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十)农林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上市农产品安全检测,对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经营地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绿色食品的推广和创建绿色市场工作。
  (十二)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依法纳税的情况。
  (十三)农副产品经营应当遵循划行归市、入场交易的原则,凡在农贸市场周边沿街店面从事与市场内经营相同品种农副产品的,行政许可受理人应当先召开听证会,征求市场内经营户、市场开办者、周围群众的意见。
  (十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互相配合,对农贸市场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环境。

  六、落实奖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模范执行本意见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一贯守法经营的经营者、检举揭发以及协助查处违法行为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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