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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30 生效日期: 2000-08-3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0]1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新的《执法检查规则》是在全国税务系统加强依法治税,强化执法监督的背景下进行修改的。其目的是旨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全体国税干部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权利和义务并存,国家在赋予税务机关执法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样在规定纳税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因此,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执法权利,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做到知法、懂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
  二、强化执法监督。强化执法监督的目的在于促进依法行政。各单位要通过对《执法检查规则》的学习、贯彻和落实,进一步量化、细化执法责任,制定切合实际的执法责任制,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今后市局除根据年初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外,还将根据总局修订后的《执法检查规则》定期不定期的对基层局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下达《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依法予以撤销和责令限期纠正,并实施跟踪监督。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交由纪监监察部门查处。
  三、各基层国税机关负责税收法规工作的部门为《执 法检查规则》的落实部门,具体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对上级机关报告本级机关依照本《执法检查规则》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执法检查的情况。执法检查情况应于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报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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