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227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部门:
为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对基础产业等行业投资政策的调整,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对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为贯彻落实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的清理整顿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为中央、省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立的,以征收、提取、价外附加、税费附加等各种形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集建立的,目前仍在继续收取的,专门用于建设的各种名目的基金(附加、附加费)。
二、清理整顿的方式、方法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清理、各负其责和先清理登记,逐项审核,后整章建制,规范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方式进行。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项建设基金,由省物价局、省计委、省财政厅负责清理整顿;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项基金,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清理整顿。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批准设立基金的级别(中央、省、市地、县、其他)分别填报《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审核表》(详见附表)。填报的主要内容为2000年以前年度征收的基金总额和1999年度征收额、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对象、预定征收时间及所收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三、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的清理整顿工作务必在2000年8月20日前完成,并将按规定内容填写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审核表》报送省物价局、省计委和省财政厅。报送《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审核表》时,凡是符合规定拟保留的项目,应阐明继续保留的理由。
8月20日-8月30日,根据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地上报的情况由省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初审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
四、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对建设基金的清理整顿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保质保量的完成。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政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凡不按规定要求清理、隐瞒不报的部门和地区,一经发现,所设立的基金项目视同废止,并将所收资金按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