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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发票使用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 2000-07-1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征[2000]3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开具和安全保管,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持证上岗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市换发《发票使用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换证时间:2000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二、 换证范围:2000年6月30日以前发放的《发票使用证》。
  三、 换证地点:各市区主管国家税务局。
  四、 换证所需资料:
   (一) 原《发票使用证》
   (二) 税务登记副本
   (三)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四) 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五) 《发票使用证》申请表 五、自9月1日起,原《发票使用证》作废,没有新《发票使用证》者不得从事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工作。
  六、 各国税局一定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组织好这次《发票使用证》的换发工作,为换证者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青国税征字[1995]02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七、 9月15日前,各局将《〈发票使用证〉换证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征管处。
附件:《发票使用证》换证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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