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函[2000]45号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你局《关于对改制分立的出口企业退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进分[2000]19号)收悉。对出口企业分设机构或未经外经贸部批准进出口经营权的改制企业的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经请示总局,此类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79号)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其各种退税凭证上的企业名称应一致,否则不予办理退税。对于少数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其分设的二级公司或子公司代理总公司出口的货物,可按代理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少数经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认可试点改制的企业,层报市局批准后,可以单独办理退税。其他未经批准的企业不得单独办理出口退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