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门楼牌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4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178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规范门楼牌收费问题的报告》(鲁公户(1999)48号)收悉。该项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2000)42号文件批准立项,按照“适当对制作经费给予补充”的原则,现将门、楼牌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按照你厅《门楼牌编制管理规范化意见(试行)》(鲁公发(1999)28号)规定的各类门楼牌式样、规格及适用对象,核定各类门、楼牌工本费如下:
  1、小门牌(140mm×90mm)每个2元,大门牌(260mm×190mm)每个80元;
  2、旁门门牌(150mm×50mm)每个2元;
  3、临时门牌(140mm×90mm)每个2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临时门牌每个25元;
  4、平房栋号牌(大牌750mm×250mm、小牌500mm×250mm)每个80元;
  5、楼号牌(大牌990mm×250mm、小牌750mm×250mm)每个100元;
  6、楼房单元号牌(250mm×130mm)每个25元;
  7、楼内户号牌(100mm×60mm)每个2元。
  上述收费标准包括门、楼牌安装费用。
  二、目前全省在用的各类门、楼牌,凡能够满足管理需要的,仍继续使用。查漏补缺更换损坏需要设置的门、楼牌,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安装并收取门楼牌工本费。在用房屋、院落的门楼牌工本费由该房屋(院落)所有权人交纳;未交付使用的房屋、院落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三、公安机关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收费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批复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