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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数据使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3 生效日期: 2000-05-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进[2000]6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自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推行以来,由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一直存在较多问题,给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时对进货凭证的计算机核对审核造成了较大障碍。随着国税基层部门计算机应用水平的提高和认证系统相关部门的积极努力,目前,我省的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数据的录入传输量已有较大提高。同时,伴随着退税率的提高,骗税活动又有所抬头之势。为进一步严密出口退税单证审核,严防骗税问题的发生,省局决定建立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数据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专用税票的使用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以此推动我省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提高。
  一、各市地国税局要对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数据的录入传输和使用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下大气力将这项工作落实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挂审仍按鲁国税进[1997]1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即退税审核必须挂审专用税票信息,有一条挂一条,对于核对有差别或查不到的,要加强对纸质专用税票的人工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作“人工挑过”。有疑问的或南方敏感地区、敏感货源,须发函落实后予以办理退税。

  二、省局建立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使用情况月报制度,要求各市地退税部门按月汇总填报并分析专用税票的使用情况,并填写《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数据使用情况月报表》(见附表),于次月12日前上报省局进出口处。

  三、省局将定期对各市地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月报表上报情况自2000年6月起每季通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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