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林湿发[2007]90号
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建立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函》(辽政〔2006〕215号)和你厅《关于建立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的请示》(辽林请字〔2006〕6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的要求,结合你省莲花湖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方面所开展的工作以及考察专家组的现场评估和审议(见附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开展辽宁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
二、公园的规划与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并认真落实;同时,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的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三、公园管理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公园管理和经营者的专业培训,提高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建立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保障机制,依法保护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保障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健康推进。
四、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科技咨询工作组,完善科技支撑机制,加强科研监测工作,科学指导园内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
请你厅加强对辽宁莲花湖湿地公园的指导与监管,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我局批复意见和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辽宁铁岭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复,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