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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1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加油站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合理规划加油站的布局,逐步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广大消费者需要、布局科学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加油站服务网络体系,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加油站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贸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照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编制《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
  《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经贸委、省建设厅批准公布施行。


    第四条   新建加油站的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经营性用地指标管理。


    第五条   新建公路沿线的加油站建设用地选址及规划方案在路基完成、路面铺设开始后确定。


    第六条   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的选址,由各镇(区)依照《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的要求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初步选址意见,报市经贸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经贸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出具选址初审意见;
  (二)报市城建规划部门审核,由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三)凭第(一)、(二)项的批复意见,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农地转用或征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办理招标、拍卖、挂牌竞价交易手续。
  按法定程序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之前,不得进行竞价交易;
  (四)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凡不符合《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的加油站不得审批。


    第七条   新建加油站用地手续完善后,其建设用地应该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加油站建设用地竞价交易按照或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具体由镇(区)按年度经营性项目用地计划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我国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须经依法批准)可参加本市加油站建设用地竞价交易活动。


    第九条   加油站建设用地竞价交易收入扣除交易税费后的所得收益,按照土地权属进行分配。加油站建设用地竞价收益分配方案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条   新建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期限为20年。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加油站在市属土地上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地上及地下构筑物和附属物等所有资产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加油站在镇、村属土地上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地上及地下构筑物和附属物等所有资产由原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收回的土地若仍规划为加油站建设用地的,须重新竞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加油站建设审批手续:
  (一)凭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加油站名称预先登记手续;
  (二)向市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加油站消防立项审核,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出具《消防立项审核意见书》;
  (三)填写《建设加油站申请表》,连同《消防立项审核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合同一并报市经贸部门初审,市经贸部门核对申报材料原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四)凭省经贸委同意其建设的批复文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加油站竣工后,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报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申请表》;
  (二)城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证明及复印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及复印件;
  (五)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保证体系(须安装税控装置)确认合格证及复印件;
  (八)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复印件;
  (九)气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及复印件;
  (十)与具备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改变加油站土地用途,拆除加油站的,参照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补偿规定对经营加油站的企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开发区参照镇区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加油站经营资格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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