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培训[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安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7〕23号)的安排,经研究,决定举办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题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部分中央企业相关人员;其他人员自愿参加。
二、培训内容
1.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问题与对策;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地下和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矿山爆破安全、矿山机电安全、选矿与尾矿库安全;
4.矿山隐患和危险源治理;
5.事故应急处理与典型案例分析等。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1.培训时间
2007年4月17日-4月26日(16日报到)
2.培训地点
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基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东苇路88号)
联 系 人:范新华
联系电话:O10-52039966、52039967、13651079220
四、其他事宜
1.本次培训由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承办。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部分中央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并于4月6日前将报名回执表传真至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
联系人:张庆国 010-84275761
陆 南 010-84278201
刘 旭 010-84286495、84275924(带传真)
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参加培训人员培训费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食宿费自理。
3.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颁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题业务培训证书。学员报到时交近期二寸彩色照片2张。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题业务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职 务 |
单位名称及部门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