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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联合收割机牌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9 生效日期: 2000-04-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205号
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联合收割机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农机办字(200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联合收割机牌证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字(2000)50号文批准立项,考虑到联合收割机一直使用农用拖拉机牌证,并按照农用拖拉机相关收费标准收费,根据农业部新制定的联合收割机的农业行业标准,联合收割机牌证质地、样式与农用拖拉机牌证一致,只是颜色不同,因此,本着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核定联合收割机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继续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发(1995)142号文中有关农田作业拖拉机收费标准执行,即不反光号牌每副30元,反光号牌每副50元,驾驶证、行驶证每证10元。
  联合收割机牌证工本费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印制和发放。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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