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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2-01 生效日期: 1994-02-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94]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市城乡消防安全工作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消防管理能力不强,群众消防意识比较薄弱,消防设施装备陈旧落后,消防法制建设不完善,致使火灾次数、损失逐年上升,重特大火灾接连不断。一九九三年全市共发生火灾600余起、重特大火灾15起,死伤40余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其经济损失相当于前八年总和。火灾不断增多,影响了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发[1993]50号)、《国务院关于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3]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3]8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2]48号)等文件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消防安全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消防建设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之中,统筹规划,常抓不懈。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消防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内容,凡因未尽职而导致发生重大、特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其它工作的领导,必须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要继续落实国务院[1981]160号文件提出的消防安全十项标准。对未达到标准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各类企事业组织在进行结构调整、经营方式转变过程中,要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机制,加强劳动纪律和安全培训,严格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使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发展。

  二、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变公安消防队伍技术装备落后的状况。各级财政、计委、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镇消防队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制定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对已经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消防站点,有关部门在进行老区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完工。凡已规划为消防队站的工地,不得挪作他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下决心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力争近期内优先解决消防队站布局不合理、城市消防水源缺乏、水压不足、消防通道不畅、举高车不足、消防通讯困难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装备一批急需的排烟、照明、破拆、救生器材和呼吸器、隔热服等消防必需的防护器材以及各种大吨位水罐车、登高车等特种消防车辆装备,加快消防技术装备更新换代步伐,以适应扑救各种火灾和社会救援的需要。
  为了确保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所需资金,除继续执行原有的规定,采取征收城市建设基础消防设施配套费、增加城市维护中消防经费比例,财政争取一定资金补贴消防装备经费、提高保险费中用于消防方面投入比例,以及通过社会集资等办法筹措解决。消防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款储存,专款用于消防建设。力争在“八五”期间,使我市的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技术装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完善城乡消防体系。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要逐步建立起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和义务消防队伍相结合的城乡消防体系。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等,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建设为主;各开发小区和建制镇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主建立各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站;工矿企业可以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自建、联建、集资建队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企业消防队伍的建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没有能力组建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以及街道、村镇,都要建立自防自救组织,增加自防自救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强化消防监督管理。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市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和特点,抓紧起草地方消防法规和规章草案,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发布实施。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依法做好消防监督工作。坚持必要的消防安全检查和认真开展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工作,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工作项目,包括引进外资的项目,必须建设配套的消防设施,必须按规定审核建设配套的消防设施,未经审核批准一律不许开工。对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一律不准投入使用。个体酒吧、饭店的经营条件,经公安机关审核符合防火规定,发给《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消防产品的控制,对未经允许擅自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要坚决取缔。加强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高分子建筑材料的技术检测,确保高质使用。要认真督促整改重大火险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加强火灾处理工作。对重大放火案件,公安机关要与检察院、法院密切协作,快侦快办;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火灾责任者,以提高人们的消防法制观念,减少人为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大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消防意识。认真做好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的消防意识是减少火灾事故,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利用一切有效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法律、消防知识的教育,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消防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开设消防宣传专栏,组织广播、电视专题讲座等形式,大力普及消防知识,要搞好对重大火灾事故的跟踪报道,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特大火险、火灾事故要及时予以披露,以扩大社会教育的效果。教育部门要本着“从娃娃抓起”的指导思想,尽快将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教育纳入中小学生有关学科教育中,并充分利用寒暑假期组织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消防宣传活动。为提高全民消防素质打下良好基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市公安局应在抓好经常性宣传教育的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到二次全市“消防宣传周”、“消防宣传日”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利用一切有效的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各种消防安全教育,逐步使全市人民养成懂得消防知识,遵守消防法规的良好习惯,以提高全社会同火灾斗争的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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