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128号
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蓬莱市水资源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烟价(2000)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保障你市工农业生产的用水,防止地下水的无度开采和流失,缓解水资源日益恶化的状况,结合近年来价格变动因素,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文件和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345号文件精神,同意你市地下水资源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1、一般地区取水每吨0.35元;
2、负值漏斗区(限制开采区)的地下水每吨0.50元。
该标准为暂行标准,待省里做出统一规定后,再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二000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