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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洗衣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7 生效日期: 2000-03-27
发布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地税发[2000]61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保障我市地方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洗衣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洗衣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受洗衣业务时,必须向消费者开具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替代原纳税人手中使用的任何形式的取衣凭证,作为从事洗衣业的单位和个人与消费者之间唯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
  二、专用发票从2000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从事洗衣业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任何票据从5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三、专用发票的规格为176MM×94MM=48开。该发票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且发票号码为异型码。为进一步加强该发票的防伪功能,决定在发票联上采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青岛地税”字样。
  四、专用发票的字轨为“鲁地税青字(××A33)”,其中“××”表示年号。该发票共分为4联,第1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2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3联为取衣联,印色为蓝色;第4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绿色(票样附后)。发票联及取衣联均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五、根据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本专用发票向纳税人收取4.00元的工本费。
  六、为增强专用发票时效性和加快换版频率,经研究决定,专用发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半年,并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上印制使用的有效期限。考虑到今年的实际情况,决定在专用发票发票联上印制“此发票在2000年12月31日前使用有效’,的字样。
  七、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发票用量大及专用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需求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
  八、启用专用发票后,各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将该项工作与个体业户的定税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保障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确保启用专用发票后取得预期的效果。
  九、启用专用发票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专用发票的定期检查,对从事洗衣业的纳税人在接受洗衣业务时不填开专用发票的,以及其他发票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5月1日至10日,各地方税务机关要对从事洗衣业的纳税人所使用的其他发票进行缴销。
  十一、启用专用发票工作结束后,各地方税务机关应于7月底之前将从事洗衣业纳税人5、6月份的纳税情况与1999年度同期比较后的数据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山东省青岛市洗衣业专用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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