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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8 生效日期: 2005-12-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5]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是依法实施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界线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成果、维护边界附近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广东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领会、贯彻落实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通知》精神,真正把界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科技、民族事务、公安、监察、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领导,共同维护好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保障好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严格执行界线联合检查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要求,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消除争议隐患,避免因边界不清引发的各种纠纷,保质保量完成联合检查的工作任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镇边界双方的上一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联合检查工作的协调指导,重点督促和检查各地解决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各地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涉及行政区划区域范围调整的,要在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勘界工作,近年已进行区划调整但尚未完成勘界的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组织勘界工作要周密、有序,避免遗漏。要在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同时,明确界线两侧的耕地、林地、森林、林木、河流、矿产等资源的权属;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测绘管理规定的要求,选择具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勘界测绘任务,并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埋桩、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编写协议书、成果资料立卷归档等工作,确保最终成果真实、可靠。

  三、完善界线管理措施,不断提高依法治界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界线管理责任制,实行界线、界桩签约委托管理制度,由有关县(市、区)民政部门与镇(乡)、村(居)委会和专人签定界线、界桩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在界线、界桩日常巡察、维护等方面的责、权、利,确保界线、界桩管护责任落实到村、落实到专人,签定的界线、界桩管理责任书要及时报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备案。要尽快建立健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各界线毗邻方有关对口部门要对各自掌握的界线纠纷动态、预防和调解处置工作的经验及问题等,及时进行交流。省民政厅要加强对上述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并根据《条例》和《通知》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我省有关界线管理的建章立制工作。

  四、加快推进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
  省民政厅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1)316号)要求,加快我省界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步伐,把界线的信息化建设作为界线管理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尽快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市先进行试点,按照“统一数据平台、统一数据格式标准”的原则建立起信息系统,取得经验后抓紧在全省予以推广。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界线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五、切实落实好界线管理经费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各地级以上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地级以上市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之间以及镇(乡)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及时落实界线管理经费,为界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省民政厅要加强对各地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近期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通知》精神,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在2006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5) 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科技部、国家民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科技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农业部 林业局 海洋局 测绘局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1995-2002年,国务院组织勘定了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基本上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困扰各地的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200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依法治界轨道。但是,目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界线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界线管理的分工协调机制不健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比较严重,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解决上述问题,保障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界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顺利发展。为此,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消除界线纠纷隐患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界线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界线附近地区稳定。要按照《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消除争议隐患。要宣传、贯彻和落实好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加强对界桩的管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行为和事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毗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要及时妥善解决。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的跨界资源管理问题。对在国家土地详查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要抓紧依法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对于界线附近地区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及其他资源,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共同使用现状,避免引发资源纠纷。在界线河流、湖泊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有关各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相邻地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水事纠纷。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界线附近地区生产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引发纠纷。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
  国务院勘界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理界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制定界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处理意见。民政部负责国务院勘界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承担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处理,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勘界成果,组织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合调研,及时通报界线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科技部门要对勘界成果及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民族事务部门要做好界线附近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和坚决打击利用界线纠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监察机关要对执行界线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财政部门要把界线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开展界线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界线附近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测绘部门要加强界线测绘的管理,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的协调处理机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界线纠纷事件。发生纠纷时,争议双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并组成联合工作组,现场办公,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同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争议各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界线毗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途径,定期召开会议或相互走访,加强沟通,加深理解,促进协作,增强团结。毗邻各方有关对口部门要对各自掌握的界线纠纷动态、预防和调解处置工作的经验及问题等,及时进行交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经常组织力量深入基层,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各类纠纷苗头。对发现的界线纠纷要高度重视,通过共同协商,制订工作方案和调解处置措施,落实责任,及时处置。界线附近地区要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体系,通过组建治安联防队伍、召开治安联防工作会议、案件通报协查和联合打击跨界犯罪、收缴非法枪支等方式,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建立政府为主导、吸收当地有影响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社会治安协调机制。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一要宣传勘界和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勘界成果来之不易,增强大局意识。二要宣传界线管理工作和有关政策法规,使干部群众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觉遵守划定的界线。三要宣传界线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引导、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促进界线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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