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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市公安局《镇江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5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05]17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镇江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区人力三轮客车管理,规范其营运活动,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经营者)以及运输服务人员(以下称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主体,对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实施统一扎口管理。具体负责市区人力三轮客车营运管理,车容车貌、停放秩序的管理,对相关经营者(公司)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市城管局人力三轮客车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力三轮客车的注册登记,对人力三轮客车的道路交通秩序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力三轮客车管理应当遵循“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统一实施、严格考核”的原则。
  本市市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办营业性人力三轮客车运输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现有的营业性人力三轮客车经营者,不得新增人力三轮客车运力。
  人力三轮客车采用经审定的统一车型,严禁擅自改装和加装动力装置。


    第五条 人力三轮客车租赁活动,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力三轮客车租赁指导价。
  人力三轮客车运输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六条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 人力三轮客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安全、文明行车和经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情况,确定并公布市区人力三轮客车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的路段和时段。应当根据客流需要,确定并公布相对集中的待客地点或者区域。
  人力三轮客车必须在规定的地点、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完好,不得乱披乱挂,不得在车篷(车体)上擅自设置广告或者乱贴乱画。人力三轮客车需要设置遮挡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人力三轮客车营运时,从业人员必须随车悬挂和携带有关牌证和标识。
  从业人员不得将人力三轮客车和相关牌证、标识转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
  严禁涂改、伪造人力三轮客车牌证和营运标识。


    第十条 人力三轮客车从业人员歇业、转行、变更经营范围或者车辆过户的,须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借经营。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热情服务,礼貌待客,言行文明,主动为乘客提供服务,严禁欺行霸市、强拉客源、敲诈勒索、刁难乘客。


    第十二条 市城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对使用时间长、车容不整、车况差、影响市容和安全行车的人力三轮客车,组织统一销毁。


    第十三条 凡人力三轮客车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不服从管理、扰乱社会秩序、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负责应用解释。
江苏省镇江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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