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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8-23 生效日期: 1993-08-23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93]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发挥出国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大连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民自费或公派出国,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市政府负责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认真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的接待、咨询、服务和安置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可以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到境外和外地驻连或大连驻外机构、企业工作;可以自办、合办各类企业,也可以用个人和其在境外注册公司名义来连投资,或利用自己的专利、技术成果、资金向我市各类企业投资入股。
  凡来连投资,自办或兴办股份制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及国内紧缺技术先进产品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出国前是我市人员,不论是办理停薪留职或辞职手续的,还是被辞退、除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均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或经市人事部门推荐到其他单位工作;是外省、市人员,可自行联系或由市人事部门推荐工作,其工作调动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留学人员的配偶随其来连工作,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原则上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并按规定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转等有关手续;如专业不对口,干部由市人事部门,工人由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可以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入户口短期工作,并确保其来去自由。

  第七条 外省市留学人员来连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对来连长期定居的,持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出国留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二)短期来连居住的,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短期居住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暂住户口。

  第八条 外省、市留学人员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下同)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申请随迁我市的,可以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乡进城”手续。
  户口原在大连的留学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县(市)工作的,户口可保留或落在市内,其子女上中小学或入托的,可自选学校及园所,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优先接收。

  第九条 来连工作留学人员,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属停薪留职的,其在国外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受聘担任专业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对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可分别确定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同等职务优先分配住房。
  对短期回国服务的人员,或来大连后暂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的人员,可由聘用单位出资租借回国留学人员公寓。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来我市工作后,用人单位每月分别发给40元、80元、100元生活津贴。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来连定居工作的,凭人事局出具的有关证明,其回国时携带进境行李物品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对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以及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来我市长期工作或永久定居的,海关凭有关证明,对自用安家物品包括家用电器,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并准予免税进口一辆自用小汽车。

  第十三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境学习、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各单位应优先予以办理手续。其中,出境参加国外学术会议和短期学术活动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带技术和专利来大连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视技术、专利的实用价值给予报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经费。
  留学人员进行科研、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享有优先立项权并可申请科研择优资助经费。
  留学人员自办科研咨询机构所得收入,除个人收入调节税按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规定执行外,三年内免征其它税收。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向国外市场推销大连产品的,受益单位按销售税后留利的1%至6%给予报酬;开发新产品的,可在投产获利当年税后留利的3%至6%给予报酬,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应视情况给予留学人员一定报酬。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大连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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