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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屋差额有偿互换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14 生效日期: 1993-07-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产局(处)、房天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实业公司、房产物业总公司
  现将《沈阳市房屋差额有偿互换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搞活房产流通,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使用功能,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屋差额有偿互换的住户,均须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房屋差额有偿互换,是指直管公房之间、单位自管房之间、直管公房与单位自管房之间,因房屋使用面积、地区环境、实施功能等项差异而发生的差价互换。
  第四条 房屋差额有偿互换,由市、区(县)、公司换房部门现地评估后按互换房屋评估差价的百分之五十收取差价换房收益调节金。
  差价金额=甲房屋评估总金额(使用面积 + 地区环境 + 实施功能)— 乙房屋评估总金额(使用面积+地区环境+实施功能)。
  房屋互换价格评估标准见附表。
  差价换房收益调节金由房屋互换的受益方支付。
  第五条 互换房屋使用面积,相差三平方米以内不收取面积调节金。
  第六条 差价换房收益调节金只限于市、区(县)、公司换房部门收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收取差价换房收益调节金。违者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 由市房屋互换服务中心收取的差价换房收益调节金,受益方换入住房属单位自管房或各区(县)、公司管辖内的直管公房,由市房屋互换服务中心按收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管理费返给自管房单位和区(县)、公司
  第八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前公布的有关差价换房收费标准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实施。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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