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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25 生效日期: 1993-06-25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急救医疗的管理,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急救医疗,是指对因突发急症、中毒以及创伤等原因导致急、危、重伤病员(简称伤病员)的紧急抢救治疗。
   急救医疗包括现场抢救治疗、运送伤员途中抢救治疗和送进医疗单位后的抢救治疗。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领导和组织所属急救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急救医疗工作。
   全市各卫生医疗单位都有义务承担急救医疗任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从人力、血源、技术、车辆、通讯等方面为急救医疗提供援助和方便。


    第四条   急救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急救医疗规章制度,配备专用救护车辆和必要的急救设备,设立急诊科(室)和专用电话,并实行专人昼夜值班。县(市)、区属以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医院的急诊科(室),要设有急救专用电话,医院内应设置紧急呼叫联系设备。


    第五条   各交通场(站)、游泳场、游览胜地和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应设置专业或群众性的救护组织。大型集会场所应设置临时急救医疗组。


    第六条   凡在医疗单位以外各种场所发现需要急救医疗的伤病员,均可就近送往医院或向急救医疗机构呼救。路遇或在现场的机动车辆司机和有能力救助的公民,都有义务协助救助伤病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对急救伤病员的抢救和治疗。


    第七条   急救医疗机构在接到呼救信息后,应立即派出医务人员进入抢救现场。急救医务人员进入抢救现场时,要着全市统一的急救医疗服装,并持有急救医疗主管部门核发的急救医疗证件。急救人员确需乘飞机、火车、汽车赶赴急救现场的,各有关单位应优先安排搭乘。


    第八条   急救医务人员在抢救和护送伤员过程中,如发现或怀疑伤病员患有传染病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如发现伤病员涉及社会治安迹象的,要向公安部门报告。

    关联法规    

    第九条   急救医疗机构和各医疗单位抢救伤病员,要视病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如因技术条件、医疗水平等原因不能医治的,应负责联系转院,并派专人护送。
   急救医疗机构对急救的伤病员,须按规定实行首诊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含节假日),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诊。


    第十条   急救医疗机构和医疗单位,在抢救伤病员过程中,应严格填写记录卡片(将急救伤病员送交接受抢救医疗机构或转院抢救的,须将记录卡片随伤病员同时移交);抢救医疗结束后,应建立健全记录卡片档案,长期存放。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医务人员急救能力和业务水平,并应会同公安、劳动等部门对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电工、潜水、爆破等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急救医疗知识的培训,以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急救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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