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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8 生效日期: 2005-11-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社区管理和规范委托企业管理工作
  根据中办发(2003)16号文关于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的精神,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必须在进一步加大社区管理力度的同时,努力做好规范依托企业管理的工作。对目前已建立较为完善的退管服务机构的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使之成为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补充形式,并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社区建设的完善,逐步过渡到由街道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
  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标准
  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市的市直和区属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退管活动经费由原来每人2000元调整为1500元,一次性交纳给市退管中心,由市退管中心统一管理。市退管中心按各区实际承担管理退休人员人数,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逐年拨付给各区退管中心。拨付标准可随退管活动经费收支状况进行调整。异地的退休人员可暂由市退管中心代为管理,待条件成熟时由市退管中心将退休人员移交到其户口或居住地进行社区管理,并按其当地标准缴纳退管活动经费。
  三、分期分批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对退休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整体移交社区管理并一次性交纳退管活动经费有困难的,可采取灵活措施,将退休人员分期分批移交社区管理。具体移交批次及时间由企业与市或区退管中心协商确定。
  四、当月新增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移交社区管理
  从2006年1月起,企业当月新增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在办理退休审批和待遇核定手续后,由单位按移交社区管理的有关手续将其档案移交给市退管中心,同时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交纳退管活动经费。
  五、退管活动经费应纳入改制费用并按规定提留
  今后企业在制订改制方案时,应根据企业退休人员情况,把移交社区管理须一次性交纳的退管活动经费一并纳入改制费用的测算并按规定提留。各有关部门在审查企业改制方案时,要共同把关,督促企业按要求测算和提留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所需的退管活动经费。
  六、市退管中心管理的原市直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三支援”返汕安置的企业退休人员应于今年年底前移交社区管理。
  七、认真抓好退管工作示范点的建设
  要把示范点建设工作作为当前加强和推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我市要抓好二个街道退管所的示范点,各区要抓好街道和居委会各一个示范点的建设。充分运用有关政策依据,利用各种资源,共同推进示范点的建设。
  八、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退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社区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而决定的一项民心工程,是有时限要求的硬任务。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职能部门应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解决缺乏场地、增加经费投入和沟通协调等方面多做有益的工作,共同促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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