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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2 生效日期: 2007-04-12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2007]16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确保进境粮谷质量和安全,规范进境集装箱粮谷检验检疫工作,现将《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集装箱装载的进境小麦、大麦、玉米、大豆、油菜籽(以下简称粮谷)的现场检验检疫。
  2.集装箱粮谷查验场地要求
  集装箱进境粮谷现场检验检疫须在入境口岸经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地进行。查验场地应具备一定的防疫和检疫处理条件,卫生条件良好,相对封闭,具有平整的硬质地面和查验专用平台。
  3.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制定检验检疫方案
  审核报检单证,确认货证是否相符。了解货物产地、品种和货物装载、处理、运输情况,根据《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制定检验检疫方案。确定现场检验检疫时间、地点、人员。
  4.开箱检验检疫
  4.1 集装箱密封性查验
  对全批集装箱进行密封性查验,要求集装箱表面干燥、清洁、密封性好、无异味,粮谷无撒漏。
  4.2 开箱前的准备工作
  打开集装箱前,须在箱口铺设编织布或塑料膜,以便对撒漏的粮谷进行清扫和回收。
  4.3 安全检查
  集装箱开箱前须进行箱内熏蒸剂浓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启箱门。熏蒸剂残留量超标的,需运往安全地点进行通风散毒,直至符合安全标准。
  开启箱门后,应检查集装箱封口处挡板固定是否牢固,必要时进行加固,防止粮谷突然倾泻造成安全事故。
  4.4 确定原始样品扦取数量
  同一报检号、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粮谷报检数量少于10000吨的,每500吨扦取1个原始样品,样品量不少于5000克,不足500吨的按500吨计,扦取1个原始样品;报检批数量大于10000吨的,以10000吨扦取20个原始样品为基数,每个样品量不少于5000克,每超过1000吨,增加1个原始样品,不足1000吨,按1000吨计扦取1个原始样品。
  4.5 取样方法的选择
  4.5.1 当集装箱内粮谷为散装且箱内剩余空间较大,检验检疫人员可以正常进入并确保能随机扦取到箱内任何部位样品时,可选择人工双套管取样法。
  4.5.2 当集装箱内粮谷为散装且箱内剩余空间较小,检验检疫人员无法正常进入集装箱时:
  a)若封装挡板采用纸质或其他易于取样工具穿透的材料,可选择深层扦样器取样法;
  b)若封装挡板采用木板或其他取样工具难以穿透的材料,可选择灌包后仓库取样法。
  4.5.3 若集装箱内粮谷为袋装,应按照SN/T 0800.1-1999中袋装粮食、饲料和油料抽样方法操作。
  4.6 抽取样品
  4.6.1 人工双套管取样法:参照SN/T0800.1- 1999中散装粮食、饲料和油料抽样方法操作。
  a)集装箱抽检比例:
  根据每批报检的集装箱数量确定抽检集装箱数量。5个集装箱以下的,应全部开箱实施检验检疫,进行过筛检疫及抽取检验检疫样品。如果超过 5个集装箱,则每增加5个集装箱增加抽检1个,余数不足5个集装箱的,应抽检1个。过筛检疫及样品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增加开箱数量。
  b)集装箱抽样点数量:
  在抽检的集装箱内随机选取7个点抽取样品,尽量保证采样点在集装箱内分布均匀。
  4.6.2 深层扦样器取样法:将合适长度的扦样管沿水平方向穿透挡板插入集装箱内,当取样管顶端到达预先确定的第一个取样点后启动深层扦样器电源抽取样品,以后各取样点依此操作。
  集装箱抽检比例和抽样点数量同4.6.1。
  4.6.3 灌包仓库取样法:参照SN/T0800.1- 1999中袋装粮食、饲料和油料抽样方法操作。仓库应具有平整的硬质地面,卫生条件良好,具有符合防疫条件的相对隔离的灌包场所和专用灌包设备,储存仓库具有足够的仓容。
  4.7 现场检验检疫
  现场开箱检查的重点是粮谷是否带有土块、病虫草、发霉、结块、变质、水湿、种衣剂种子等有害物质污染,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增加取样点及加大取样量,同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有发霉、变质的粮谷,应立即清除,严重的应停止检验检疫,并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做好记录工作。
  5.填写现场检验检疫记录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如实填写检验检疫记录。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应包括报检号、取样时间、取样依据、取样量、标记及现场检验检疫情况描述,如有异常应做详细记录。
  6.实验室检验检疫
  填写送样单,将样品送交实验室检验检疫。实验室检验检疫按照《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执行。
  7.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具体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检检 [1993]181号)执行。报检人如对人工双套管取样法或深层扦样器取样法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进境货物未使用之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检验检疫机构以灌包仓库取样法复验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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