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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1 生效日期: 2007-05-3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医发[2007]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全国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自愿无偿献血成为主流,有偿供血逐年减少,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到95%以上;全国各地加强了对采供血机构血液质量的管理和人员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但是,我国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有偿供血、以血牟利的现象仍然存在,血液安全存在隐患;采供血机构知法犯法、违法执业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献血法》,推动无偿献血的深入持续发展,建立一支固定的自愿无偿献血队伍
  (一)无偿献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是一项公益性社会系统工程。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认真贯彻《献血法》,把组织领导无偿献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过问,分管领导要主抓,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是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基础。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契机,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深入社区、学校、厂矿、公司、农村,普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做到报纸有字、电视有像、电台有声、网上有点、街头有景,营造良好的无偿献血社会氛围。
  (三)对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与关爱,建立长期固定的自愿队伍是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血站要转变观念,开拓思路,增强服务意识,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招募策略,为献血者提供优质、人性化的服务,使无偿献血工作从单纯的注重宣传走向注重对献血者的关爱和保留,满足无偿献血者的心理需求,从而不断拓展固定的、自愿的献血者队伍,保证无偿献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狠抓采供血机构全面质量管理,保证血液安全
  (一)采供血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规章、规范的要求,树立正确、全面的从献血者血管到受血者血管以及从供血浆者血管到血液制品投料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意识,建立并完善覆盖采供血(浆)工作全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使之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
  (二)要狠抓质量体系、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做到人人有责,层层落实,逐级负责。各个部门要认真对照规范的要求,逐个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防微杜渐,防止影响血液质量的事件发生;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尽快解决,及时总结。
  (三)切实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常规化、制度化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制度。各部门要按照规章、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质量为核心的系统规范化培训制度,保证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完成75个学时的继续医学教育要求。通过对人员培训,提高血液安全意识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能力,保证采供血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四)严禁血站和医疗机构参与有偿采供血的行为,杜绝其从中牟利;严禁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买血液。严禁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参与频采、超采和冒名顶替供浆行为。
  三、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日常检查和监管,督促各项规范的落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规定对采供血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严肃血液安全监管工作纪律,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二)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验收,规范验收标准。把周期性的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严肃验收工作纪律。各地要把按照《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要求对采供血机构进行执业检查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对不符合要求的采供血机构限期予以整改;仍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采供血(浆)资格。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血液管理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充分发挥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威慑作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执法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长期失察,监管不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于今年下半年开展对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执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7年6月)。采供血机构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和整改。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阶段(2007年7月-10月)。各省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和评价指标,检查完毕后应适时将有关检查情况予以公示。
  (三)卫生部抽查阶段(2007年7月-12月)。卫生部将重点检查省级血液中心,同时对部分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落实有关规章、规范的情况进行抽查。以现场检查为主,并将有关情况适时予以公示。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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