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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煤炭含硫量分析测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2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34号
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局《关于申请煤炭含硫量分析测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济价费字(1999)第390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对济南市环境检测站收取煤炭含硫量分析测定费的批复》(鲁财综字(1999)55号)中“同意济南市环境检测站在接受燃煤单位和煤炭供应单位委托进行煤中含硫量分析测定时,可向委托人收取煤炭含硫量分析测定费”的规定,经成本核算,现核定其每批次煤炭含硫量分析测定收费标准为:   1、水分测定:55元;
  2、煤的含硫量分析:75元;
  3、采样费:80元;
  4、制样费:60元;
  5、交通费:如检测单位出车,按同类车型的出租车收费标准执行;如委托单位负责接送,则不收交通费。
  收费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委托检测的原则,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强制检测或变相强制检测,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批复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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