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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1 生效日期: 2005-11-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组通[2005] 54号

各市、县 (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 (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

  二、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一般应按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组织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报销。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时,应经党组织会议讨论提出,由企业领导层决定。

  三、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可以从分管的党费或党建工作专项资金中适当拨补,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或全部返还。

  四、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解决活动经费问题,作为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实抓好。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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