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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09 生效日期: 2007-05-09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管房地[2007]13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以下简称中纪发〔2007〕5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上来,按照中央关于项目清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坚决遏制党政机关盲目攀比、贪大求洋,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势头,使中央国家机关成为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表率。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为切实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牵头组织、督促落实以及初审汇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清理工作的检查落实。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明确责任,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三、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一)清理范围
  1、清理的部门和单位: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各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2、清理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况的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新建、翻扩建、迁建、购置项目(含京外项目)。
  (1)所有在建项目(不论何时开工建设的);
  (2)已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3)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现已竣工的项目。
  (二)清理内容
  1、项目审批程序。重点检查项目审批是否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的规定,建设用地及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与工程相关的招标工作。
  2、建设规模和标准。重点检查项目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各项规定,是否按批准的内容组织建设。
  3、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重点是审查项目资金是否存在挪用、集资、借(贷)款、拉赞助、垫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已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将土地或房产收益用于项目建设的情况。
  4、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占用耕地或超标准占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等问题。
  5、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扩大或减少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等问题。
  6、已建成的办公楼使用情况。重点是审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用途使用,是否存在商业经营或出租现象;清理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出租和企事业单位占用情况等。
  7、培训中心类项目。重点检查2005年1月1日以来各部门是否存在违规新建、扩建培训中心(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中央国家机关项目清理工作自5月上旬开始,至7月底之前结束。
  1、全面自查阶段(5月上旬-6月5日)
  各部门尽快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于6月5日之前报送我局。自查报告的有关表格可使用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软件”。
  各部门要对上报的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初审汇总阶段(6月5日-6月20日)
  我局收到部门自查报告后,即按照中纪发〔2007〕5号文件要求,对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汇总,并于6月20日之前报送中央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
  3、抽样复查阶段(6月下旬-7月下旬)
  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部门的自查项目进行抽查,并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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