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4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防汛工作,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关于“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重点防洪城市、重点水库防汛责任人进行通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对本辖区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城镇和水库也应明确防汛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城镇和水库安全渡汛。
附件:贵州省重点防洪城市和重点水库防汛责任人名单(附表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