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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 2005-11-30
发布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吉食药监安[2005]50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不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从11月1日后不得继续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各市州局应加强对辖区内药品流通环节尤其是药品零售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擅自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

  二、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有关许可。
  原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企业,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定点经营手续。

  三、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我局及各市州局将取缔其定点经营资格。
  为统一标准,严格准入条件,我局将依据《办法》相关规定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许可的申办程序,具体事宜我局另行通知。
  请各市、州局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监督遵照执行。

附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略)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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