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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咪表泊车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5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4]43号
为规范市区道路临时停车秩序,提高城市道路利用率,缓解市区临时停车难的矛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市市区部分路段划定了咪表泊车位。为了加强咪表泊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咪表泊车是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合理利用,长沙市泊车有限公司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负责该项国有资产运营的机构,具体办理咪表泊车有关业务。
  二、除军、警、救护、工程抢险车外,凡在咪表泊车位停放的车辆,其驾驶员应主动刷卡,按章缴费,并服从泊车管理人员指挥。咪表泊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并公布。咪表设施上应标注收费标准,并说明刷卡方法。宾馆、酒店、商场、娱乐场所等需要长期使用咪表泊车位的,可与长沙市泊车有限公司协商采取年度承包方式缴费,由长沙市泊车有限公司委托相关的年度承包单位管理咪表设施。
  三、凡在咪表泊车位内泊车未刷卡计费的车辆,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泊车管理人员应要求驾驶员刷卡计费;驾驶员离开了车辆具体停车时间不详的,按停车一日计费;拒不刷卡缴费的,泊车管理人员可限制车辆驶离,强行驶离的,由长沙市泊车有限公司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缴。
  四、车辆临时泊车应有序停放在咪表泊车区内。在禁停区域和路段泊车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违法停车处理。
  五、损坏、偷盗咪表及相关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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