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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文测站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 2004-09-27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函[2004]1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水文工作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多年来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部分工程建设忽视水文测站的保护,导致一些水文测站的水文测验河段、测验设施和气象观测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水文监测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的防汛保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依法加强水文测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依法保护水文测站的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水文监测工作在防汛保安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依法保护水文测站的法律意识。

  二、明确水文测站的保护范围。各级政府要根据《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水文测站的测验河段、测验设施和气象观测场的保护区范围,设立保护区标志。在保护区内,禁止种植乔木、高杆作物;修造建(构)筑物、堆放物料;取土、挖沙、采石、淘金、倾倒垃圾废物、排放污水;停放船舶、排筏;架设线路。禁止侵占或者毁坏水文仪器、标志、缆道、通道、测船、码头、场地、通讯设施。

  三、严格规范水文测站上下游的工程建设管理。今后,在水文测站的上下游确定的范围内不得修建对水文测验有影响的工程。确因国家或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建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建设审批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对水文测站影响分析。对水文测站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可研批准前或工程建设许可批准前,与省水文局或其派出机构协商处理,按照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的原则落实补救措施,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凡未经协商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设计,不得动工兴建。

  四、认真落实已受影响的水文测站的补救措施。对1995年以来已建或在建影响水文测站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尽快与省水文局或其派出机构协商,落实补救措施,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确保水文测站正常运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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