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关于成立省韶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一号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和调整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1 生效日期: 2004-08-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办〔2004〕52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南省韶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一号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湖南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网吧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因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湖南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相应更名为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调整其组成人员;因机构改革调整职能,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上述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韶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一号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谢康生省委副书记
  副组长:于来山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蒋建国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
  徐宪平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成员:吕兴胜省委副秘书长、省韶山管理局党委书记
  覃晓光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袁乾培省发改委副主任
  许自兰省财政厅助理巡视员
  肖常锡省建设厅副厅长
  何梓林省委党史研究室巡视员
  林侃钦省韶山管理局局长
  陈远平省文物局局长
  符咏梅湘潭市委副书记
  刘建业韶山市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覃晓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德昌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组长:周伯华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
  副组长:谢康生省委副书记
  唐之享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甘霖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阳宝华省政协副主席
  成员:钟万民省委副秘书长
  姜儒振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朱启明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覃晓光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定坤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万郴省人口和计生委主任
  刘爱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焦秀兰省发改委副主任
  王东贵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利君省监察厅副厅长
  唐白玉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新国省财政厅副厅长
  孔介夫省人事厅副厅长、省编办副主任
  孙明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建新省建设厅副厅长
  刘可省卫生厅副厅长
  寇勇省工商局副局长
  符星海省农办副主任
  严华团省委副书记
  尹大春省妇联副主席
  张斌省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口和计生委,由李万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湖南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谢康生省委副书记
  副组长:蒋建国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
  许云昭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成员:钟万民省委副秘书长
  姜儒振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覃晓光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河省发改委副主任
  莫德旺省国资委主任
  王新国省财政厅副厅长
  钟志慧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钟世明省地税局副局长
  魏文彬省广电局局长
  杨金鸢省广电局副局长
  龚秀松省物价局副局长
  张社安省国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魏文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湖南省网吧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谢康生省委副书记
  副组长:蒋建国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
  许云昭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成员:钟万民省委副秘书长
  姜儒振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志丹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
  王键省教育厅副厅长
  唐中元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新国省财政厅副厅长
  金则恭省文化厅厅长
  彭福元省广电局副局长
  寇勇省工商局副局长
  罗伯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晖团省委副书记
  李湘宁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金则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
  组长:杨泰波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段林毅省委副秘书长
  陈吉芳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武吉海省农办主任
  余英生省农业厅厅长
  龙新平省乡镇企业局局长
  成员:邓焕生省委政研室副主任
  易鹏飞省发改委副主任
  林善敬省经委副主任
  石建辉省财政厅副厅长
  佘国云省水利厅副厅长
  唐苗生省林业厅助理巡视员
  焦小毅省粮食局副局长
  张志军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副主任
  陈德礼省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
  单杨省农科院副院长
  李德义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副行长
  吴兰君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乡镇企业局,由龙新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上述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的人员自然递补,并由其办公室将变动情况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行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