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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2 生效日期: 2000-03-10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52号

  贵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贵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旧车办字(99)07号)收悉。为加强旧机动车交易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经营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黔府办发(1999)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旧动车交易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停车费(白天:7:00-19:00,夜间19:00-次日7:00);
  1.摩托车(含三轮摩拖)每辆收费白天1元,夜间2元;
  2.微型车、轿车及小型货车(1.5吨以下)每辆收费白天2元,夜间4元;
  3.中型客车(26座以下)及中型货车(2吨-5吨以下)每辆收费白天3元,夜间6元;
  4.大型客车(26座以上)及大型货车(5吨以上)每辆收费白天4元,夜间8元。
  (二)交易服务费
  每辆车按交易评估价的1%收取。
  (三)寄售车辆服务费
  寄售车辆在发生交易时除收取交易服务费外,按寄售车辆成交价的1%收取寄售车辆服务费。
  (四)寄售车辆保管费
  寄售车辆的保管费在不高于停车费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收取。

  二、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可下浮,试行期为一年。你单位在收费前,须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三、各地、州、市(贵阳市除外)物价局可在以上项目及标准范围内具体确定当地旧机车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此批复自二000年三月十日起执行。凡与本文规定不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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