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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安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5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工农[2000]29号

  安顺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安顺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提高项目还贷能力,在认真审核安顺市自来水供水成本的基础上,考虑居民和企业承受能力,现对调整安顺市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吨1.40元;
  (二)工业生产用水:每吨1.90元;
  (三)营业性用水(含基建、涉外宾馆):每吨2.70元;
  (四)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脚城、美容美发、汽车等):每吨3.70元。
  按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要求,为推进城市环保事业的发展,除上述供水价格外,在计收水费时,同时征收污水处理费每吨0.20元。取消建设基金。

  二、调价时间:自二000年三月一日抄表起执行。

  三、请你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来水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顺利出台。

  四、调价后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来水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减员增效,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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