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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7 生效日期: 2005-07-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3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的治理工作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政府要明确一名副市州长负责治超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会,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意见,确保治超工作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形成各部门通力协作的局面。

  二、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治超检测站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对重点监管车型和地区,要逐步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路面执法由重教育、只卸载不罚款变为严管重罚,按照规定对恶意超限超载的车主按上限处罚,省治超办要不定期对各检测站的工作进行检查,并按《吉林省超限测站管理办法》落实奖罚。在省政府批准增设固定站点的基础上,投入综合治超检测车,加大流动检测,使超限超载车辆无路可绕。在公安警力不足情况下,路政人员要主动上路引导车辆进行检测,在农村公路入口全面设置龙门架,在高速公路上增设超限超载远程监测设备。运管部门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重新考试;对营运货车超限超载登记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在政务公开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擅自改装车箱长度或栏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至20000元处罚;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维修经营者,要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收入2倍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收入或违法收入不足10000元的,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货站(场)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养路费征管部门从6月1日起对征管部门微机台帐中在籍车辆,养路费征收吨位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公布标准不符的,一律重新核定,其中对于客货两用车,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中明确载质量中含载客质量的,按载质量计量核定养路费征收吨位,否则按载质量加载人数,核定养路费征收吨位。重新核定吨位后,差额部分从2005年1月起补缴(或退费)。针对区域间的短途超限超载车辆较多的现象,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有效警力,主动执法;对治理中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

  三、力争全面完成“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工作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家标准,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工作,确保车辆参数标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杜绝“大吨小标”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对全省近10%还没有更正的现有“大吨小标”车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更正表,加快车辆吨位参数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通过车辆检验;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更正过渡期以后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按照违法车辆处理,公安机关不发放车辆牌照,车辆生产厂家负责召回车辆,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整顿汽车改装企业
  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开曝光;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要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改装问题严重的地区,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坚决清理。
  各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对区域具有生产能力的中、小企业予以整合、规范,确保车辆生产企业、改装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改装。一汽集团要搞好市场监管,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力争达到既不丢掉市场,又能净化市场、克服无序竞争的双赢目的。要建立改装企业行业自律协会,由具有宏观指导职能的部门协调建立起全省规范健康、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车辆改装市场。

  五、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
  进一步整顿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以及为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运输站(场),依法予以处罚。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依法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确保车辆源头装载符合要求;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同时公布一批符合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方向的性能优良车型,实行优先准入等措施,优化运输车辆结构。

  六、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全省各新闻媒体要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了解治理的相关政策,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合法运输、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守宣传纪律,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七、规范执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畅通
  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使治超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与严格规范公路收费工作结合起来,防止出现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加强执法队伍的法纪教育,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治理超限超载与促进运输的关系,密切监测、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交通流量变化,加强组织疏导,完善运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煤炭等重点物资运输畅通,确保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畅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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