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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6 生效日期: 2004-06-16
发布部门: 中共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委员会
发布文号: 湘社险党[2004]1号

各市、州社会保险局(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厅纪检组同意,报厅领导批准,现就加强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党风廉政建设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的要追究“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制度。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做到每月有学习,每季有检查,每半年有讲评。

  三、严格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从今年起,一是市、州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每年年终上报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并列入目标考核的内容,形成制度。二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案件报告制度,做到边查边报告。对没有按规定上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生的案件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的,要追究“一把手”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控机制。各级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基金征缴、管理、拨付的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和内部监控机制。要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和重点、热点业务环节的监督,做到“盯死、看牢、管住”。

  五、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处理,不能姑息迁就,不了了之。要积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做好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从今年起, 党风廉政建设要与评先挂钩,在基金管理上出现重大问题的要与评先和资金分配双挂钩。

  六、严格实行“六个不准”:
  1、不准收受贵重礼品。
  2、不准收受或变相收受红包礼金;下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准给上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送或变相送红包礼金。
  3、不准公费进高消费娱乐场所。
  4、不准邀请或被邀请与下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人员打牌。
  5、不准用公款钓鱼。
  6、不准在驻地接受下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宴请。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责任制报告办法
  经厅领导批准,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即市、州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每年年终前向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实际,对报告内容等方面作如下规定:
  一、报告对象
  市、州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党总支(支部)和党政一把手。
  二、报告内容
  (一)领导班子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当地党委、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2、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机制的情况;
  3、组织本单位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上级决定、批示,学习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4、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党纪政纪条规措施等情况;
  5、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
  6、监督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
  7、组织、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8、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其他情况。
  (二)领导干部
  1、按照分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主持抓好本单位和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3、监督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
  4、本人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5、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况。
  三、报告的形式、时间和要求
  报告形式: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
  报告时间:一年一次,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上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为需要提前报告的事项,可以及时报告。
  报告要求:客观真实、实事求是,个人向组织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四、对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除必须及时补报外,还要通报批评;对累计两次不报或瞒报、假报情况的,要与评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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