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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中小学生进行体检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3 生效日期: 2000-01-03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2号
  黔东南州物价局,教育局:
  你们报来《关于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中小学生进行体检如何收取体检费问题的请示》(州价费字(1999)82号)收悉。经我们共同研究,现就中小学生休检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黔府办发(1999)87号文件转发了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调整了义务教育阶段杂费的收费标准,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的体检费;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黔价经(1999)250号)规定: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为此,黔东南州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中小学生进行体检收取体检费,应由学校向卫生防疫机构支付。不得再向学生单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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