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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4 生效日期: 2005-06-24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5]1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扩大县域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将现行的省管市、市管县(市)财政体制改为省管市,同时管县(市)财政体制(简称“省管县财政体制”)。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重点,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理顺省对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大对县(市)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激发县(市)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改革的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妥善处理省、市、县(市)三级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县(市)级财政收支管理权限,加大省对县(市)政策和财力支持力度,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二)有利于发挥财政分配机制的导向作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省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拨款与县(市)的财政收入和工作绩效挂钩,实行以奖代补,充分调动县(市)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各项财政工作部署和业务流程,省直接对县(市),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基层服务。
  二、改革的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
  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省、市、县(市)的收入。
  省级固定收入主要包括:省及省以下各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上缴的金融保险营业税(包括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省级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市级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级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县(市)级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烟叶)、耕地占用税、契税、县(市)级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省与市、县(市)共享收入: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等四个税种。前两个共享税种省与市、县(市)的分享比例为5∶5,后两个共享税种省与市、县(市)的分享比例为4∶6。
  (二)财政支出划分。
  根据各级政府事权的划分,确定省、市、县(市)财政支出。
  省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支出、科学支出、医疗卫生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对按国家要求,省级财政安排的抗灾救灾资金、国家专项资金配套、重点项目贴息、跨区域使用的专项资金等继续由省集中统筹安排,不列入市、县(市)预算。
  市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支出、科学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县(市)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支出、科学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城市维护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体制补助(上解)。
  根据省财政对市县核定的2004年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将2004年市对县(市)的体制补助调整为市对省的定额上解基数,相应增加省对县(市)的定额补助基数;将2004年县(市)对市的体制上解调整为县(市)对省的定额上解基数,相应减少市对省的定额上解基数。
  (四)税收返还。
  1.上划中央“两税”返还。以2004年财政结算中市对县(市)核定的返还数额作为省对县(市)的返还数额;省根据2004年市本级上划中央“两税”实际完成情况计算确定对各市本级的返还数额。
  2.所得税返还。以2004年财政结算中市对县(市)核定的所得税基数返还数额作为省对县(市)的返还数额,相应调整省对各市本级的所得税基数返还数额。
  3.出口退税返还。2004年省核定给各市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数额,由各市负责在市本级及所属县(市)之间进行分配。省根据各市分配给所属县(市)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数额直接核定给各县(市),相应调整省对市本级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数额。
  (五)专项拨款。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后,省集中统筹的专项拨款,由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分配下达到市、县(市)。与其他省直部门共管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分配并下达到市、县(市)。
  (六)转移支付。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后,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以市、县(市)为单位,通过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办法进行测算,确定对市、县(市)的转移支付数额,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到市、县(市)。
  (七)财政结算。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后,省核给市的固定结算项目,以2004年结算中市对?市)核定的数额为基数,由省财政核定到县(市)。本次下放的省级专项支出,按下放市、县(市)的数额和项目计入省对市、县(市)的固定结算补助。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通过结算办理的事项,省财政厅将结算事项、办法及相关数据下达到市、县(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政结算。
  (八)收入报解及预算资金调度。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后,各市中心支库、县(市)支库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分别向中央金库、省分金库报解库款。省财政确定各市、县(市)财政的资金留解比例,并对市、县(市)调度资金。
  (九)政府债务。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后,县(市)举借新的政府主权外债、国债转贷资金等政府债务,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办理相关手续。2005年6月30日以前各市、县(市)举借的上述政府债务及对中央和省财政的各项债务,由市和县(市)财政部门清理划分,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后,报省财政厅。到期应偿还的债务,由市、县(市)分别偿还。逾期不还的,省财政厅按规定对市、县(市)财政扣款。
  (十)延边州继续实行州管县财政体制。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后,延边州继续实行州管县财政体制。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按有关规定由省直接计算到延边州所属县(市),补助数额确定后,省下达给州,由州下达所属县(市)。
  (十一)完善省对县(市)的财政分配激励机制。
  省财政逐步加大对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力争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连续支持5年。省每年从对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集中5亿元左右,与县(市)地方级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省财政对县(市)的专项拨款与县(市)的工作绩效挂钩,以奖代补,鼓励加快发展,增收节支。
  三、配套措施
  (一)下放部分财政收支管理权限。除《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5)10号)确定的下放财力等优惠政策外,为进一步扩大县(市)财政收支管理权限,省财政从市、县(市)分成的40%水利建设基金全部留给市、县(市)。省财政安排的专项支出中,数额相对固定、支出责任比较明确的专项拨款,如军转干部经费、政法部门增人经费、计划生育经费、基层卫生机构建设和计划免疫经费、少数民族乡镇补助费等,全部下放给市、县(市),由市、县(市)按照政策规定自主安排使用。
  (二)搞好政策衔接,确保改革平稳过渡。省委、省政府给予市、县(市)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市给予所属县(市)的各项财力和资金支持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省财政核给市的地区机动金暂不收回,由市继续用于解决所属县(市)的特殊困难,更好地履行市对县(市)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
  (三)抓好县(市)对乡镇的财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乡财县管。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乡财县管管理方式改革。各地要结合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抓好这项改革工作。通过改革体制,加强管理,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四)通力合作,努力为基层服务。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后,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考虑,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和预算的正常执行。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市、县(市)提供优质、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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