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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推进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 2007-06-29
发布部门: 商务部科技部
发布文号: 商产函[200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
  建设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推动科技、产业与贸易发展有机结合,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是以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为切入点,以市场为导向,充分整合资源,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分工地位的有效途径。首批18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授牌以来,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7年商务部、科技部将继续组织开展第二批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认定工作,并积极推进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产业为基础、科技为动力、企业为主体,健全多层次、多领域、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完善全方位、多角度、科技、产业、贸易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基地的先导和示范作用,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带动区域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自主发展能力,提高外贸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根本转变,不断提升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产业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的总体目标,通过政府引导、上下联动相结合的方式,初步形成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的研发、生产和贸易网络,支持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培育一批技术领先、潜力较大、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创新主体,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品牌竞争力和良好的国际市场前景的出口产品,显著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力争“十一五”期间发展一批覆盖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能源等主要产业门类的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基地特色主导产业规模占到全国同行业30%以上;培育1000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在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方面发挥显著示范、带动作用。
  二、工作要求
  建设创新基地应围绕当前科技兴贸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着重培育创新基地的优势特色产业,鼓励相关产业和配套产业集聚,加速产业集群的形成,注重建立省、地市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对特定产业的倾斜政策,进一步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实现贸易又好又快地发展。
  按照《建设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申报创新基地的主体可以依托具有产业集聚优势的产业园区或地市及以下行政辖区,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和科技兴贸“十一五”规划,编制创新基地发展方案,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二)产业特色鲜明,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三)基地特色产业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中占有一定比例,研发投入达到或超过相关产品销售总额的3%,重点产品已取得主要出口国和地区相应的认证;
  (四)产业发展环境良好,重视产业配套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具备发展产业集群的基础及条件;
  (五)注重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化发展,建立较为完善的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自主品牌建设稳步推进。
  三、申报程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新基地的申报、初核和上报工作,商务部和科技部负责创新基地的认定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所依托建设的区域,组织本地区合适的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给地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初核筛选后,将本地区申报创新基地材料和情况意见报送商务部和科技部。
  四、申报要求
  各地方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科技部报送以下材料:(1)推荐文件;(2)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申报表(见附件);(3)建设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基本情况及实施方案。
  建设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基本情况及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地主要产业发展现状和进出口情况;
  (二)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内容(应充分体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所在地方政府出台的科技兴贸相关政策;
  (四)基地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及其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地位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五)基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情况;
  (六)基地公共平台建设情况;
  (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出具的进出口情况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各地方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和科技部(火炬中心)。
  五、其它事项
  (一)各地方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总体要求、《建设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进行审核并报送材料。
  (二)对于未能体现当前国家产业、外贸政策和科技兴贸工作要求,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可行性一般,产业特色、产业聚集程度低的申报,不予支持。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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