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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计划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7 生效日期: 2007-06-27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改办运行[2007]150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经贸委(经委):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并提出要“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要求,切实落实责任制,量化各地“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指标,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现就请各地报送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计划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确定的“十一五期间,造纸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650万吨,酒精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160万吨,味精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0万吨,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8万吨;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38万吨”的总体要求进行安排(具体指标安排见附件)。通过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二、 依据标准
  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家已颁布执行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环保政策及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评审不达标和超标排放的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实施淘汰(包括:落后企业、落后生产线、落后生产设备)。具体标准为:
  造纸行业主要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适用GB3554-2001《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纸厂(东部、中部省份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淘汰落后制浆造纸产能的标准)。
  酒精行业主要淘汰高温蒸煮糊化工艺、低浓度发酵工艺等落后生产工艺装置(适用GB8979-96《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味精行业主要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生产企业(适用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柠檬酸行业主要淘汰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适用GB19430-2004《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科学求实,按时完成提报计划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全局观念。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顾全大局,深刻认识本地区淘汰落后成败对实现全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影响,积极认真做好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形成高效工作机制,单位领导负责,明确分工,层层抓落实,切实落实工作目标和责任。
  (三)认真调查研究,科学量化指标。按照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十一五”指标和年度指标的要求,结合本地该行业产能布局、产品结构、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执行、污染治理等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科学量化指标,指标分解到企业(考虑到工作基础和时间要求,本次企业名单暂落实到2007年度)。
  请将填写的《2007-2010年全国分年度、分地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一览表》和《2007年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企业名单》并工作人员联系方式于2007年7月20日前报送我委(经济运行局)。对各地所提指标,我委将本着确保总量,兼顾地方实际的原则,进一步征求意见后研究确定。
  联系人:崔桂玲、郭翔 电话:010-68505636、68505521
  传真:010-6850552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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